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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一锤定音:合伙投资风险共担,单方鉴定报告难撼生效判决 |
2025-07-26 17:51:15 来源:原创 点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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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时九年的合伙投资纠纷迎来终局!7月10日,山西大同的马某某收到最高人民法院(2024)最高法民申5214号民事裁定书,驳回再审申请人赵某某的再审申请。本案中,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合伙关系下投资款返还的核心规则:“清算前置、风险共担”,并对单方委托鉴证报告的效力作出严格限定。
2011年,赵某某、马某某等四人签订《神宝金海湾项目合作协议》,共同投资鄂尔多斯某房地产项目。后因项目停滞,赵某某主张马某某挪用其2000万元投资款,要求全额返还并支付利息,核心争议聚焦于:
1、3270万元资金性质:马某某支付给项目合作方贺某某的款项系个人借款还是项目支出?
2、法律关系认定:各方属于松散“合作关系”还是风险共担的“合伙关系”?
3、证据效力:再审阶段单方委托的鉴证报告能否推翻生效判决?
“各方共同出资、共享收益、共担风险,符合合伙关系法律特征。房地产投资具有周期长、风险高的特性,投资人退出应以项目清算为前提。”——明确否定“保本付息”式投资主张,强调商业风险共担原则。
“贺某某作为合作方神宝公司总经理,其收款行为具有职务代理外观。款项用途符合合同约定的拆迁准备金、协调费等支出方向,与个人借款无涉。”——合同约定优于当事人单方陈述,资金用途符合商业逻辑。
“再审申请人单方委托出具的鉴证报告,无原始财务凭证支撑,程序不合法,无法推翻经质证的原审鉴证结论。”——对单方鉴定设置“程序合规性+原始凭证”双重审查门槛。
本案被申请人代理律师、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纲举指出:
“最高法的裁定重申了合伙纠纷的两大铁律:一是商业风险不可转嫁,二是证据规则不容规避。对方试图用‘无根之证’否定生效判决,但缺乏原始凭证的鉴证报告如同空中楼阁,终被程序正义击碎。”
1、协议性质要明确:投资前须书面约定法律关系(合伙/合作),避免性质模糊引发纠纷;
2、资金流向要留痕:大额支出需匹配合同条款,保留原始凭证;
3、退出路径要合法:合伙退出应以清算为前提,直接索回投资款难获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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